17家在海口注册的企业,因欠税被公告后又拒不缴税,其法人代表日前被我省地税部门依法阻止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海南省地税局批准,公安部门备案,自2012年2月27日起,海口市地税局对海南恒福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祖学、海口泓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振寰等17家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阻止出境等强制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占一半
据了解,这17家欠税企业中,9家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占这一批欠税企业的“半壁江山”,其中,以海南恒福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税473万余元高居榜首。
海口市地税局对这17家欠税企业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停止发售发票,要求纳税人及时缴纳所欠税款后才能恢复发售发票。二是查封银行账号。三是阻止其法人出境,并通过媒体公告。
据介绍,海口市地税局在依法清理企业欠缴税款中,通过对欠税企业的经营状况、应收账款、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掌握欠税户的基本信息。同时,该局积极向欠税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开展面对面、一对一的税法宣传。该局还建立了欠税查询系统,定期组织清欠会议,进行约谈并扣缴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对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欠税企业,予以公告。公告30日后,纳税人仍未补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将欠税企业记入纳税不诚信档案,并提请公安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同时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欠税数额巨大将被刑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海口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如不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会依法采用相关征管措施或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