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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场:避免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 更新时间:2014-5-7 0:00:00
  •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由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是劳动争议中最多的。为此,劳动部门提醒求职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网上组织了劳动合同政策在线解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集中回答了这些近期劳动者关心的劳动问题。本刊挑选了部分有代表性和读者关心的问题,提供给大家参考。   ■新政策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新近颁布的《工资支付规定》,在这次答疑中是热门话题。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小孙提出,北京出台了新的工资支付政策,与原来的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有出入,没过期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更改?比如,加班工资基数原来没有规定,更没有规定具体工资额,对贯彻执行新工资支付政策需要更改未到期的合同吗?劳动部门的回答是:如果单位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且集体合同中未对加班基数有明确规定,在未修改劳动合同前应按照142号令的规定就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支付加班工资。   ■合同能否限定职工的“未来”   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特别是年轻人的频繁“跳槽”,合同对员工的限定问题是年轻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小李在和公司签合同时发现,合同规定“公司和雇员合同终止后,员工在两年内不得在竞争对手或同行业中受聘任职”。这样做合法吗?   劳动部门的回答是: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由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合同中的强加条款如何处理   周某所在的企业制订的劳动合同书里:在工作内容和要求的条款中规定“员工同意单位可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能力、表现,安排和调整工作,包括平级调动、降职和升职变动,并接受新岗位的薪酬及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他问企业这么签劳动合同书不执行劳动法里的相关规定应该怎么办?   劳动部门的回答是:目前,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还比较原则,主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再签订劳动合同。2.对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进行规范。   ■合同到期遇到女工“三期”该如何办   而女职工最关心的就是“三期”问题。小赵问,如合同到期时职员在产假期间,应自动顺延到喂乳期满,是否需要本人在合同到期日的前30天提出延续?若单位一直没书面的通知,也没续签合同,那么,是否可理解为原合同可继续有效为1年?应该如何解决?   劳动部门的回答是:劳动合同期满,而女工三期未满的企业应书面通知本人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三期”满。顺延期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前30天告知终止意向。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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