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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辞退能否享有知情权?
  • 更新时间:2014-5-7 0:00:00
  •     原本说好试用期一结束就能转为正式职工,谁知临到末尾公司却以一个不能让人信服的理由将其“扫地出门”。对公司行为无法理解的小陈无奈拨打本报热线。

      据小陈介绍,他是在今年初来到合肥市徽州大道上一家知名公司求职的。当时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要经过半年的试用期后才能“转正”,试用期的工资很低。刚从高校毕业,苦于寻找工作的小陈几乎未加思索便同意了。在此后的近半年时间中,用小陈自己的话说,他“虽然没为单位带来多大的贡献,但也没有出什么大的纰漏。”正当试用期一天天缩短,“转正”就要到来时,一件令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一天,小陈早早便来到了办公室内,谁知公司有关负责人丢给了他一句话:“我们楼下的保安反映我们公司试用人员太多,不好管理,你明天可以不用来了。”原本干劲十足的小陈闻此消息后,如同遭到当头一棒,只得默默不语的离开了单位。回到家后,小陈想破了脑袋也不明白领导为何会做出如此安排。

      “试用期就快满了,但公司领导却以这种‘莫须有’的理由将我辞退,这是否合理?如果我在工作中出现了问题,我是否应有知情权?”小陈为此感到困惑。

      安徽省金华安律师事务所陶涛律师了解了小陈的情况后表示,按照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雇佣双方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该公司的“说辞”听起来不太合理,但在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问题。不过陶律师也认为,如果员工因在试用期出现了失误,导致公司欲解除试用合同,从情理上来说公司领导应给员工一个合理的解释,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从法律上来说,公司领导层并没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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